厦门:2024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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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4年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启。

厦门2024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厦门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4年厦门市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受理工作。

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第一批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2日;第二批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6日。

纸质申报材料须到集中受理点提交,提交时间:

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7月15-23日(工作日),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9月9-14日(工作日)。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点内容:

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格或国家级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企业;

(二)2021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4年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2024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受理工作。

(一)第一批申报对象为本年度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2日;

(二)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6日。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五)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厦委发〔2024〕1号)。区级高企配套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六)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企的,在其3年资格有效期内,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

(七)根据《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留学人员创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最高可获得50万元专项扶持;

(八)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骨干人才子女就读厦门高新学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九)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责编: 韩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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