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因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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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宝鼎科技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1号)。

《警示函》显示,2026年2月10日,宝鼎科技重要子公司招远市河西金矿有限公司收到《烟台市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方案》,被要求暂时停止生产并进行安全生产整治。该事项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宝鼎科技董事长张旭峰、董事会秘书赵晓兵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宝鼎科技、张旭峰、赵晓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宝鼎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同时强调,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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