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且仍在有效期,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深交所同意上市挂牌交易。发行人具备发行主体资格,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十大股东中邬若军持股比例最高,为31.67%,瑞航投资持股5.64%。邬若军为控股股东,邬若军和黎莉为实际控制人。
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办理相关登记程序。控股股东邬若军股份质押比例未超70%,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
发行人新增境内子公司芜湖安培龙,主营业务未变,主营业务突出,持续经营无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包括销售采购商品和关联担保。
发行人新增2项已授权境内专利,新增2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对外参股企业,注销平湖分公司,新增一处境内主要租赁房屋。
发行人新增销售合同和信用证,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因正常经营产生。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章程修改尚需办理工商登记程序。股东会、董事会运作合法合规,董事和高管未变动,任职符合规定。
发行人2025年度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收到主要财政补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原因合理且已履行相关程序,不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相关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复建设,实施无重大不确定性,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要求。经测算,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合理,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