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发布。
收购人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
宇顺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上海奉望,认购金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84,076,119股,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完成后,上海奉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不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认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一是发行完成后收购人持股比例超30%触发要约收购;二是收购人承诺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三是发行相关事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市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审议,其中关于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将由非关联股东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