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完善董高薪酬管理,薪酬与业绩挂钩需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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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又分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工资总额以上年度为参考,结合经营、战略、个人履职等因素确定,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结合,遵循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责权利对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激励与约束并重等原则。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研究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人力与行政中心等部门配合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薪酬方案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评价或讨论报酬时应回避。

董事薪酬方面,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月支付,费用公司承担;外部董事无薪酬,履职费用公司承担;内部董事按岗位领薪,经股东会批准可发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以绩效评价为依据。

薪酬发放上,董事津贴按月发,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绩效薪酬按季、年发,部分绩效薪酬在年报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评价依据审计数据。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个税。离任者按实际任期和绩效发放。

薪酬会随公司经营变化调整,依据包括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公司盈利、战略或结构调整、个人岗位变动等。若盈利转亏或亏损扩大,董高平均绩效薪酬未降需披露原因;财务造假重述报告,需重新考核绩效和激励收入并追回超额部分;董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按情节处理未支付和已支付的绩效及激励收入。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制定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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