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瑞可达发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瑞可达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部分程序,2026年6月1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续仍需履行多项程序,包括自查内幕交易、召开股东会、公示激励对象等。
激励计划主要内容涵盖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等多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首次授予20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黄博先生,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外籍员工。
公司已按规定进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